这两年,物流运输行业发展速度加快,但因物流行业准入门槛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导致运输合同纠纷较多。据上海物流仓储公司相关数据统计,2010年和2011年,物流行业受理物流运输纠纷17件和19件,至今年7月已受理26件,和之前相比增加18%。其实大多数物流运输纠纷引起在于运输费用。
案例:
李某送货到无锡,货物实际的称重为41吨,要求张某签字验收、付清运费后才能卸货。但张某认为:订购的货物重37吨,超出的部分应按实际称重结算,并提出了先过磅后付款。然而没有想到这一要求惹恼了李某,一气之下把货拉回了泗阳,没有收到运输费的运输公司把张某公司告上法庭。
经庭审,运输公司并没有交付货物,却要求木材公司和张某赔偿损失,这不符合合同约定,并驳回了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地的法院受理相关纠纷中发现,当事人为运输个体户或没有运输资质的个人占主要比重。主要是由承运资质的运输公司承接货物后转托他人运送,或没有资质的个人挂靠在物流运输企业承接业务的现象增多,这就造成了实际从事运输业务和活动的主体缺乏监管,增加了货物运输的风险性,极易产生纠纷。
托运的货物失踪,物流仓储公司拒绝赔付。08年,无锡某机械公司从外地购买了10台设备,委托个体工商户赵某运输。但赵某指派挂靠车辆的驾驶员王某接了这单生意。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有一台机器并不能正常操作,需要退货。但为了省事,机械公司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让其把这台机器送回去,并出具了收条。但却没有想到结算货款时才发现,设备厂没收到这台机器。机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王某、经营者赵某赔偿损失。
法官认为,既然王某收取了设备,并出具了收条,双方的运输合同已成立。但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挂靠在赵某经营的运输公司,赵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物流仓储运输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或书面来签订协议,同时也需要写清运输货物的具体状况,尤其是注重货物的交接手续和清点手续;要针对一些需要照料的贵重物品和易燃易爆品以及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最好由托运方派人押运;一旦运输车辆途中发生事故,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并及时登记核定损失情况,固定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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